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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条例(试行)

2013年03月25日 18:02  点击:[]

研究生指导教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研究生的责任。指导教师的生理素养、心理素养、文化素养和行为素养直接影响研究生的成长。为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一、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校有关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定。

2、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注重对研究生的生理素养、心理素养、文化素养和行为素养的培养。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本学科、专业招生计划的意见;协助本专业制订入学考试科目,并进行命题、阅卷或面试等工作;提出录取研究生的建议。

4、参与制订或修订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制订每位研究生的培养计划。研究生培养计划须在第一学期结束前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研究生部备案。如在培养过程中需要部分调整培养方案,应及时向研究生部报告,说明调整原因,待批准后方可实行。

5、认真开设研究生课程。课程内容应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努力反映学科的最新发展状况,并能区分出本科生、硕士生不同层次的要求。

6、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习、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写作等环节;负责指导研究生论文选题工作,安排研究生在学科组(或研究室)做论文开题报告或文献综述报告,指导研究生制定论文工作计划,并定期检查,以使研究生按时完成学位论文;坚持标准,严格执行考核制度;审核学位论文,组织论文答辩;对评选奖学金、联合培养等的人选进行推荐,及时对经中期筛选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处理意见;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习计划需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

7、协助做好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工作,对毕业研究生的业务能力和现实表现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对其适合何种工作岗位提出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就业的思想工作。

8、负责指导并协助研究生毕业、就业和创业。

9、经常总结研究生教育的经验,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改革,探索研究生教育的规律,对研究生培养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管理

1、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确认严格按《大连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中的规定执行。

2、各学院要重视和关心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工作,每学期至少应召开两次本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会议,布置、交流和检查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工作。学校除不定期地召开研究生指导教师座谈会外,还要召开全校性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会议,听取意见,交流和总结经验。

3、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定期(至少应在进入学位论文初期和学位论文基本完成后)向学科组汇报研究生培养情况,并在每年底向学院提交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小结。该工作小结作为指导教师工作实绩的记录,也是考核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

4、研究生指导教师培养研究生的各项工作(任课、学位论文指导等)均作为考核内容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工作量。指导教师应妥善安排并完成所承担的指导研究生的任务,离校连续三个月以上(不含寒暑假)者应先落实离校期间对研究生指导工作的安排,经院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备案,导师在审阅学位论文或研究生论文答辩期间,不得离校。

5、学校对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培养研究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导师给予表扬;对经核准确实没有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无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指导教师将通报批评、停招或取消导师资格。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1)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查重率有>50%者给予通报批评,扣除指导教师全额工作量的40%,连续两年者停止招生。

2)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连续两年外审不合格者(<60分)停止招生。

3)所指导的研究生未按规定日期开题,扣除指导教师第一学年工作量的40%,并记一次二级教学事故。

6、导师应自觉接受国家及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对研究生培养、管理等情况的考察和评估,一经发现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有违背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做法,应主动加以纠正。

本总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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