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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09月01日 16:4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开拓创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落实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大财教〔2014〕5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地方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术、科研创新及专业实践能力突出的全日制学历教育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大学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籍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不含延期毕业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年20000元/人,评审年度内不可与其他奖学金兼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学生在基本学制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同一获奖成果不可重复使用。

第五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良、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积极参加各种社会服务活动;

5.同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有公开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包括:被SCI、SSCI、A&HCI、EI Compendex、CSSCI、ISTP、ISSHP、《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人大复印资料》收录的文章;核心期刊论文(参照最新版北大核心期刊目录)。

(2)有国家专利,包括:申报国家发明专利(已有受理编号)、获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3)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有获奖证书。包括:国家级三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全国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奖;国家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省部级三大奖(包括社会科学进步奖);大连市政府奖(包括社会科学进步奖)。

(4)国家级公开出版发行的艺术创作作品、CD专辑。

(5)国际性、全国性学术、科技、文化等竞赛性活动获奖,有获奖证书。包括: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赛;国际、国家大学生各学科类别专业赛事参赛。

相关成果须署名单位为大连大学;作者排序:唯一作者或本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作者。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

1. 在学期间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规校纪者;

2. 学术、学业行为不端者;

3. 在科研工作和学习实践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及损失者;

4. 参与非法组织及活动者;

5. 评审年度内课程成绩考试不及格者;

6. 经导师考核认为没有按照要求完成相应的科研工作,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各级组织交办任务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审名额由学校院根据当年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及各培养单位可参评人数按比例分配。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审名额时,综合考虑学院(中心、部)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获奖单位(学科、专业)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负责国家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院、中心、部)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评审工作细则的制定、宣传及初步评审等工作。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一般不少于5人。

第五章 评审原则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避嫌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3.避嫌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有意愿、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导师填写推荐意见并签字后,在每年9月初将《审批表》和相关材料(成绩单、已发表文章、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报送至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申请参评的成果应为自正式入学至申请截止日期之前取得的。

第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组织召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初审由申报奖学金的学生本人公开答辩,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答辩情况,给予学生客观评价,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过半数以上的按得票多少确定推荐复审名单,并进行排序。审批通过的推荐复审名单在各培养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填写评审工作情况和单位意见,于每年9月中下旬将《审批表》、有关材料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报送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院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召开评审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复审结果确定最终获奖名单。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院公示无异议后,由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及有关评审报告,于每年10月中下旬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申诉与复议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向所在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需在公示期间),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所在培养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在评选过程中如发现学生存在参评材料有弄虚作假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当事学生的参评资格,并按《大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后如发现其所提供的参评材料有弄虚作假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等问题的,一经查实,撤销当事学生国家奖学金荣誉,追缴其所得国家奖学金全部奖金并按《大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评审结果,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起执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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