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试行)
校发〔2025〕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硕士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工作,高质量完成硕士学位论文,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具体目标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原则
第二条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本着科学、公开、公正的原则,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结合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进行。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授予硕士学位人数的10%,视情况可适当向学校重点学科倾斜。
第三条 评选综合考虑学位论文水平和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情况。
第三章 参评条件
第四条 符合本章下述条件者,可以列入参评范围。
(一)选题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二)研究内容在理论、方法或实际应用上有创新,研究结果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三)校外专家盲审评审结果均在80分以上。
(四)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与硕士学位论文相关的标志性科研成果,满足下列四个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论文两篇及以上,其中至少一篇发表在北大核心及以上等级的期刊;
2.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获得1件已公开的授权中国发明专利或PCT授权专利;
3.以排名第一获得省级及以上A类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奖项(三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排名前三);
4.不符合前3项推荐条件的学院(部),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推荐经认定的较高水平学位论文(限1篇)。推荐须组织5人及以上专家小组进行实名评分,评审标准须涵盖选题前沿性、研究内容创新性、研究方法科学性、论文规范性四个维度,总分≥90分方可推荐。
第五条 涉密硕士学位论文不参加评选。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各学院(部)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各自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评选标准。
第七条 各学院(部)对符合参评条件者进行评定排序,可由答辩专家组在学位论文答辩环节开展。
第八条 各学院(部)将评定结果和参评者硕士学位论文及相关科研成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有效工作日。公示期间受理异议申请,异议申请必须实名。
第九条 如公示无异议,各学院(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推选排序名单、参评者硕士学位论文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一份报送至研究生学院进行审核。
第十条 参评者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由研究生学院拟定获奖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五章 表彰与奖惩
第十一条 学校对获得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当年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中评选出若干拟推荐参评辽宁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候选论文,届时按辽宁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按排序择优推荐。
第十二条 对已获奖的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失范行为或论文的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一经认定,取消“大连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称号,并视情节对作者及导师做出相应处分或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