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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2025年05月14日 10:39  点击:[]

大连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校发〔2025〕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是指负责确定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的研究或实践方向,制定培养计划,指导硕士生开展科研活动或实践活动,负责硕士生科学道德、思想品德教育,对硕士生的培养质量承担责任的教师。

第三条 硕士生导师必须符合评聘条件,履行导师职责并接受学校及学院(部)对导师资格的年度审核。

第二章 硕士生导师评聘条件

第四条 硕士生导师申请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为硕士生培养工作的基本目标,具备“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素养;

(二)具有所申请学科领域专业技术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且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中级职称;

(三)身体健康状况能够承担指导硕士生的工作,原则上要求申请者不超过57周岁(距法定退休时间≥3年);

(四)申请学科与学位点招生学科相一致,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有合理的学术梯队;

(五)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本学科坚实广博的理论基础、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够高质量讲授一门硕士生课程。

第五条 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评聘条件

(一)熟悉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发展动向,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活跃在本学科研究的前沿,积极参加本学科的学术活动。近三年取得科研成果至少满足以下其中1条:

1.在核心期刊(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或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3篇及以上;

2.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检索1篇及以上(如SCI、EI、CSSCI等);

3.出版与申请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著作(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或译著(第一作者);

4.作为主持人获得国家、省、部政府科研奖三等奖及以上;

5.以第一作者获得1件公开的中国授权发明专利或PCT授权专利。

6.以第一作者取得省级及以上咨政类成果1项。

(二)近三年作为主持人开展各类纵向科研课题或横向课题,具有充足的科研经费(以经费到账为准),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3位并具有相应经费的支配权:

1.哲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经济学等门类的学科专业,科研经费不低于5000.00元,或有在研省级(省社科基金、省教育厅、省社科联等)及以上科研立项;

2.管理学等门类的学科专业,科研经费不低于10000.00元;

3.理学、工学、医学等门类的学科专业,科研经费不低于20000.00元。

(三)艺术类学科硕士生导师近三年的科研成果须满足本条第1、第2项其中1项,同时应符合第3至第6项中的1项:

1.有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2篇及以上;

2.出版学术著作或编写教材1部及以上(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3.作品在国内外(省级及以上)展览参展2次及以上;或创作并在国内外公演各类音乐作品1部及以上;

4.在市级及以上展馆举办个人展览1次及以上或联展3次及以上;或在国内外参加各种表演形式的公演音乐会1次及以上,或在省级及以上音响、音像公司出版个人专辑;

5.获得国家外观设计专利1项及以上;或在音乐表演、美术展览上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6.指导学生获市级二等及以上奖励。

第六条  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评聘条件

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评聘须符合所在院系及学科对于硕士生导师遴选的要求,评聘基本条件经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研究生学院备案。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可直接聘为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临床医学学科除外)。

第七条 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评聘条件

申请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资格原则上应为双一流院校硕士生指导教师,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资格须满足以下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过硬,品德高尚,遵章守纪、诚实正直、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2.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热心从事硕士生教育事业,业务素质精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修养,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指导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实践;

3.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或在国内具有影响力的企业中担任高层领导;

4.能够协调、沟通所在单位与学校相关学位点开展长期的、实质性的教学、科研或实践层面的合作;能够根据各培养单位的教学和实践安排,认真完成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课程讲授、专题讲座、实践指导、项目研究、论文评审及答辩等环节工作,同时能够积极参与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建言献策,推动学校专业学位的发展;

5.校外导师实行聘期制,聘期为三年,由研究生学院颁发聘书,任期届满后,重新评聘或根据考核结果续聘,三年内没有指导学生将不予续聘;

6.如出现师德师风问题、未履行导师职责、不恰当使用校外导师身份等情况,经各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上报,研究生学院解聘或取消其校外导师资格。

条 调入本校前已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且符合本细则导师申请条件的人员,提供原单位证明后可直接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由研究生学院统一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条 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须作为第二导师指导学生满一年后,方可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

第三章评聘工作程序

条 硕士生导师资格申报每年上半年开展一次,下半年针对第八条补充评聘。申请人员向学位点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大连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科研和教学成果证明材料。

第十条 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条件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审核,将结果报送至研究生学院。

第十条 研究生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的情况下方为有效。根据本细则第二章“硕士生导师评聘条件”,委员对硕士生导师资格申请人进行投票表决,票数达到出席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即为通过。

第十条 评议通过者进入学校硕士生导师资源库并被正式聘任,取得当年招收、培养硕士生资格。新聘任导师原则上第一年作为第一导师只能指导一名硕士生。

第四章 硕士生导师培训

第十条 硕士生导师需定期接受培训,学习和掌握有关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及相关注意事项。

第十条 学校、学院(部)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线上线下培训,内容以导师业务素质、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等方面为主。参加导师资格复核时须提交相关培训证明。

第五章 硕士生导师年度考核

第十条 硕士生导师复核

(一)新进入导师资源库的导师必须在第3年参加导师资格复核,一直未招收硕士生的导师可以不参加。

(二)每三年由研究生学院组织全体硕士生导师资格复核,在导师资源库的我校导师(含附属医院),除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外均需参加:

1.近3年入库导师;

2.通过导师资格复核未满3年的导师;

3.目前未招收硕士生的导师;

4.离退休不满3年的导师。

第十条 依据《大连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立德树人职责条例及实施细则(修订)》(校发〔2024〕38号),由研究生学院组织,各学院(部)每年进行导师立德树人考评工作,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

第十条 对于导师复核和立德树人考评达不到要求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终止其硕士生招生资格。

第六章 附则

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原《大连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评审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校发〔2012〕36号)《大连大学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聘任办法(试行)》(校发〔2015〕135号)与《大连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办法(试行)》(校发〔2015〕33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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