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及考核基本要求(试行)
校发〔2025〕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实践是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必修环节,是提升其专业能力和素养的重要保证。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与《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教研[2023]2号)精神,切实有效地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服务和评价,保障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实践的组织工作应贯彻和体现“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校内实践与现场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论文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注重专业能力、职业精神、沟通技巧、团队协作和书面总结等能力的培养。
第三条 本要求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是指除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护理专业学位研究生外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是指研究生到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校内外单位进行的实践教学活动。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专业实践开展的时间与具体方式按照《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及各专业学位教指委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 实践教学应注重培养研究生的实践创新能力,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践内容主要包括专项(岗位)实习、调查研究、案例分析、规划设计、产品开发、综合(毕业)实习和其他应用性的实践性活动。专业实践考核合格的研究生,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研究生学院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包括校级实践基地的申请审批、校外实践导师的聘任、实践派遣工作的宏观统筹及实践过程的监督管理等。
第七条 各学院(部)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研究生专业实践,各相关学院(部)应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对专业实践的项目、实践的模式、组织、管理、考核等进行明确规定,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八条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落实立德树人职责,高度重视专业实践工作,做好研究生专业实践活动的规划、组织和指导。
第四章 专业实践的过程管理
第九条 专业实践活动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一)由学院(部)统一组织或选派学生进入校外研究生培养基地,结合论文工作进行专业实践活动;
(二)依托导师承担的应用型研究课题,安排研究生结合学位论文工作进行专业实践;
(三)定向录取的研究生依托工作单位的项目开展专业实践;
(四)由校外实践导师所在实践基地安排学生的实践教学环节;
(五)结合学科大赛开展的以赛促学式专业实践;
(六)对于确实无法完成校外实践的研究生,相关学院(部)可以创造条件让学生在校内进行相应的专业实践训练;
(七)其他经研究生导师和所在学院(部)审批同意后的方式。
第十条 各学院(部)注重吸纳和使用社会资源,多途径建立多种类型的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聘请实践基地技术骨干担任校外实践导师,与实践基地、校外实践导师签订《大连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协议书》,学院(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拟协议书。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研究生在实习期间的安全和知识产权等方面问题。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在校内外导师的指导下,在研究生管理系统中填写专业实践任务书,经学院(部)审核无误,方可开始专业实践活动。
第十二条 学院(部)应加强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的跟踪管理,了解和掌握研究生的实践情况和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在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活动前应进行培训和安全教育,保证专业实践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高风险作业单位进行专业实践,应严格执行安全控制标准和流程,并按单位或行业相关要求参加保险。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应及时做好专业实践记录,定期主动向校内外导师汇报思想和工作等情况;严格遵守学校和校外实践基地的规章制度,服从相关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 研究生进入校外实践基地后,中途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进行专业实践的,须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校内外导师和学院(部)同意后方可退出。欲变更专业实践单位的,研究生应至少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校内外导师同意后方可变更,其专业实践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五章 专业实践的考核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的考核按照《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执行,若无明确要求,按以下考核办法执行:
(一)修业年限为2年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最迟应于第四学期第12周前完成;修业年限为3年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最迟应于第六学期第12周前完成。
(二)专业实践累计工作量不得少于320学时(每周20学时,按16周计算)。
(三)研究生在实践结束时(含校内、校外)应在研究生管理系统中填写专业实践总结,撰写专业实践报告,由专业实践导师(或相关专家)等根据相应的管理与考核评价办法、研究生工作态度和实践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评定成绩。
(四)学院(部)负责组织校内外专家、企业或研究院所等实践单位负责人组成考核小组,根据学科需要制定具体的专业实践考核标准并以专题报告会形式对研究生专业实践进行考核。研究生汇报本人的专业实践工作,指导教师应根据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工作量、综合表现和实践单位的反馈意见等,评定考核结果是否通过。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修,重修合格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践考核成绩不及格,须重修实践环节:
1.实践期间累计请假时间超过2周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
2.实践工作不认真负责,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实践任务;
3.实践材料存在抄袭、作假行为;
4.实践期间从事违法活动,或严重违反学校或实践单位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5.其他不符合实践要求情况者。
(六)相关学院(部)负责保存大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协议书、专业实践报告及实践成绩评定表,存期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