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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13年03月21日 09:09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学校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选拔和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 招收硕士生要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选拔具有积极健康的生理、心理素养,具有良好的文化、行为素养的综合素质较高的人才。遵循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和按需招生原则。

第四条 招生的学科、专业必须经教育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

第六条 培养硕士生的经费来源于地方财政拨款以及用人单位委托培养经费和自筹经费等。

第七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我校招收硕士研究生初试主要分为全国统一考试和推荐免试两种形式。复试由本校进行,目的是要进一步考查考生的思想品德、专业知识、专业潜质、学术倾向以及综合素质和能力。

全国统一考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其他部分由本校命题。

推荐免试是部分高等学校按教育部规定推荐该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方式。

第八条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本单位自行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前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第二章 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及过失追究

第九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包括: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命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专业有关命题人员;研究生部负责及参与招生工作的人员。各级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包括:工作任务、工作权限、工作标准、工作责任,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各级工作人员具体岗位责任如下:

1、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在国家法律、教育部文件和辽宁省招考办有关规定的范围内,全面指导研究生招生工作,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招生政策和录取原则,监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各个环节是否合法合规,决定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是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最高指导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法人直接承担,是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研究生部责任: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把握招生原则,为研究生招生工作协调各学科、专业的工作关系,聘任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与学校有关部门协调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保密室和工作设备。并根据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订的本校的招生政策,具体落实招生的各项工作。按照教育部制订的招生进程表,及时完成上报招生计划、编制招生简章、招生宣传与咨询、组织报名、制作并发放准考证、组织命题、印题、装订、编制并机要寄送准考情况表、组织考试、试题回收、机要保管、评阅试卷、登录成绩、公布成绩、组织复试、寄发录取通知书、接收档案等招生工作。研究生部主任是研究生部招生工作负责人,研究生部招生工作人员在部主任领导下,负责以上各个环节工作的落实。

3、有关命题人员岗位责任: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要求命制试题,签订工作承诺书,保守国家机密。评阅自命题试卷。

第十条 过失责任追究: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招生工作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1、其行为给招生管理造成损害后果不大、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2、其行为给招生管理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3、其行为给招生管理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过错。对过错责任人,除单独或合并给予诫勉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还应根据其过错程度依据大连大学有关教职工纪律惩戒办法给予处分。

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加重追究行政过错责任:1、1年内出现2次以上应予追究的特别严重行政过错的;2、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3、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

过错责任人及时发现、主动纠正过错,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1、管理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招生工作人员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2、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招生工作人员处置失当的;3、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过错情形发生的。

实施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当事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如果命题教师或招生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按照法律依法惩处。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各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申报招生人数,学校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各学科、专业申报人数以及生源情况等确定各学科、专业的分专业计划。

第十二条 由财政拨款培养的硕士生,分定向和非定向两种。定向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生按学校推荐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十三条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提供,毕业后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

第四章 报名

第十四条 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同),修完大学本科段8门以上主干课程并成绩合格,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人员(须出具有资质的开课单位教务处的成绩证明;限制跨专业报考);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国家承认学历的其他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前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电大、成人教育、网络学院教育等“五大”应届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年龄不限。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卫生部相应的体检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推荐免试生必须是经毕业学校确认资格、在统考报名前通过本校复试并被接受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十六条 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准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第十七条 报名方式实行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办法由教育部公布。

由当地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本校当年全体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由学校组织各学院配合本地报考点进行网上报名后续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考生报考信息和教育部的规定向考生发放准考证。

第五章 初试

第十九条 全国招收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第二十条 初试科目为四门: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每科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政治理论和外国语科目满分均为100分;两门业务课均为150分。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第二十一条 全国统一考试的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和部分学科、专业的基础课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本单位自行组织命题。

第六章 自命题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命题原则:硕士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测试出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试题主要测验考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理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初试中专业课考试科目原则上按一级学科设置,一般应按本校自定的本科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命题,试题应能反映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试题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并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

第二十三条 组织工作: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对命题工作全过程负责。由命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各专业命题组长,由各命题组长推荐各考试科目命题人选,由命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各科目命题组人员。命题组应由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的人员组成,各成员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命题组应保持相对稳定。由命题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专人在命题前对有关命题人员进行安全保密业务、纪律培训,并签订《命题工作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 命题具体要求:

1、初试考试科目均采用笔试形式。

2、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试题的难易程度要适当,一般应使本学科、专业本科毕业的优秀考生能取得优良的成绩。试题中应有一部分用以测验考生掌握该门课程的深度和融会贯通、独立思考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内容,这类题目应区别专业和科目情况,占有适当比重。

3、相近学科、专业的试题水平要尽量取得一致。

4、题意要清晰明确,文字要准确简练,导语要明确,措词要确切,以免引起考生的误解。命题中应注意考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原始数据和资料,须在试题中提供。

5、每科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试题的题量以能够使优秀考生全部答完并有一定的检查时间为宜。

6、专业课考试科目满分均为150分,每道题的分数须在试卷上注明并注明页码(第页,共页)。命题时应同时确定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7、试卷要按教育部规定的格式统一(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格式从研究生部网页直接下载),一般要做到题卷分离(答题纸由报考点提供),图表、公式等书写要规范、工整、清楚。命题用纸(包括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为白色16开的书写纸(由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统一提供),打印。

8、命题人员将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各打印一份(激光打印最佳,保证字迹清晰),要对试题认真核对,严格杜绝差错。

9、命题人员将试题直接面交命题组长,命题组长对试题内容质量进行审核、对文字进行校对,然后与命题人当面密封(口袋与密封条由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统一提供,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分开装并在信封上注明),密封后由命题人、命题组长分别在密封条上签名,命题组长须在试题袋上签署“同意印刷”,注明日期。

10、命题组长亲自将本组试题袋及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袋面交试题专管人员(机要人员)按机要文件妥善保管,移交时登记。

第七章 评卷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评卷工作原则:评卷人员要准确理解评分标准,严格执行评分细则,认真贯彻公正、准确的原则,并做到宽严适度、始终如一。

第二十六条 评卷工作程序及具体要求:

1、评卷小组应先组织试评,掌握尺度以后,再分题到人,流水作业,评完一题,在题号前及试卷封面登分位置记载该题分数,并签上评卷人姓名。遇有疑难问题,可由评卷小组集体讨论,然后定分。

2、合分前,先进行逐题评卷复查,需要更改的,阅卷人要在试题前及试卷封面上签名。在总分合出后,所有阅卷人都要亲自签名。

3、评卷一律使用红笔,记分要用阿拉伯数字,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

4、评卷人员领取试卷后,要认真检查试卷份数及密封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声明。

5、试题本身或标准答案有误,评卷人员应与工作人员研究,妥善处理。重大错误及处理意见应报校长,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6、评卷结束后,评卷人员与工作人员一同对评卷进行复查,确保评卷工作万无一失。更改分数,评卷人要签名,并说明理由。

7、评卷人员要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评卷情况、不得提前向考生泄露分数、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在规定的地点评卷,评卷不得带出阅卷室。各科评卷人员不能互相交换评阅情况,不能翻阅和复查其他人评阅的试卷。

8、评卷过程中如发现评卷人员或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应立即停止其工作,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9、评卷工作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组织进行。

第八章复试工作细则

第二十七条 复试的原则和目的:对初试成绩达到国家复试分数线的考生原则上按120%的比例择优进行复试,通过复试进一步全面了解考生的思想品德、专业知识、专业潜质、学术倾向以及综合素质和能力。从而选拔出具有积极健康的生理、心理素养,具有良好的专业潜质,具有较高的文化品质和良好的行为素养,相对具有较强培养和发展潜力的考生。

第二十八条 复试、录取的组织管理工作

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各学科成立复试工作专家组。专家组组长由各学科点点长担任,组成成员为本学科、专业硕士生导师,导师少于3名的学科、专业可吸收有关人员(须具有正高级职称)参加,具体实施本学科的复试工作。研究生部负责复试工作的全面协调、管理,以及外语听力、口语测试的组织实施。

参加复试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和复试工作纪律,履行工作义务,不得有任何泄露试题和故意提高或压低考分的行为。违背纪律者视情况追究责任。

考生持研究生复试程序单进行复试。每个环节须经负责人签字。未完成研究生部各程序要求的考生,不进行下一步复试程序。复试之后,考生将复试程序单交回研究生部。各学科复试专家组组长负责将本专业每个考生面试记录、成绩等汇总返回研究生部。

第二十九条 复试内容:复试是初试的补充和深化。复试的内容和方式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综合性,复试应注意考查考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实验技术操作能力以及考生的综合素质。具体内容包括:

1、研究生部综合考查考生基本情况,查验准考证、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前期的学习、工作成绩等。

2、外语听力、口语测试。该项工作由研究生部组织实施,听力测试为客观考试,总分20分;口语测试取各位专家的平均分,总分30分,对口试过程进行记录(或录音)。各专业可不再进行外语口语测试。

3、专业课笔试。重点考查考生专业知识的知识广度和深度。试卷满分150分,考试时间为3小时,由研究生部统一安排考场。

4、专业面试。依据专业面试试题,进行问答,重点考核考生知识广度、思维方式、所学知识的应用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心理素质等。要求对面试过程进行记录(或录音),成绩取各位专家的平均分,满分100分。

5、同等学力考生加试初试考试科目之外的两门大学本科主干课程,试卷满分100分,60分及格,考试时间为每门3小时,由研究生部安排考场。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总成绩。

第九章录取原则

第三十条 录取原则:

1、凡不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的考生不得参加复试;

2、凡不符合硕士研究生体检要求的考生不予录取;

3、对创新能力突出的考生,经学科专家组考核一致认定,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优先录取;

4、复试成绩原则上须达到及格;

5、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的两门课程成绩若一门不及格即淘汰。

本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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