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精神,以及《辽宁省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14〕376号)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的研究生。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奖学金工作,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定向、在职研究生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与本校研究生学籍且在规定学制范围内。
第二章 学费、奖励体系、比例、标准及基本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学费:国家统招研究生均需缴纳学费,学费标准最终以省物价局批复为准。
第四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
(一)研究生奖、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优秀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培养费、生活费等方面的开支,其资金来源主要由上级财政下拨的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研究生学费、学校投入的培养经费等构成。
(二)国家助学金。范围包括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定向和委托培养类型的研究生),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执行,硕士研究生助学金资助标准为6000元/生.年。
(三)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0000元/生.年,奖励比例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大连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执行。
第五条 奖学金的等级、获奖比例及金额
学校设置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在学制期限内硕士研究生享受奖学金资助,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享受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等级设置与标准如下表所示。
新生奖学金
范围 |
新生奖学金 |
发放比例 |
发放额度 |
所有全日制 研究生 |
一等 |
20% |
8000元/生.年 |
二等 |
40% |
5000元/生.年 |
三等 |
40% |
3000元/生.年 |
优秀奖学金
范围 |
优秀奖学金 |
发放比例 |
发放额度 |
所有全日制 研究生 |
一等 |
20% |
10000元/生.年 |
二等 |
40% |
7000元/生.年 |
第六条 获得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风端正,有责任心;
(二)学习成绩优良,并能够按照学校和导师的要求完成相关的科研和学习任务。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及其它
第七条 研究生学院负责根据学校的总体招生计划、各学院招生学科的特点、科研状况、研究生培养质量、就业情况,确定各学院的奖学金名额。
第八条 第一学年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等级的评定主要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来确定。按学科录取批次、成绩排序给予相应等级的研究生新生奖学金。
第九条 为体现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激励作用,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实行一年一评,并动态管理。第二学年、第三学年优秀奖学金的评定由其所在学院或学科负责,主要依据其入学后的学习成绩、科研工作和综合表现进行评定。每学年结束前,导师需对其指导的所有研究生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向所在学院提出关于每名研究生下一学年奖学金等级的申请,学院在充分听取导师意见基础上进行评议,评议结果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备案。第二学年、第三学年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申请和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学院自行制订,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十条 研究生如出现下列情形,学校可终止其奖学金的发放:
(一)违反国家法律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者;
(三)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四)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
(五)本学年有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六)经导师考核认为没有按照要求完成相应的科研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停止发放奖、助学金。
第十二条 同一年度不兼得国家、学校优秀奖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研究生助教、助管和助研)助学金,每年设置的“三助”岗位数不低于在校研究生的30%。“助研”岗位助学金标准为不低于300元/生.月(具体标准由各学科自定),每年按10个月资助;“助教”岗位助学金,具体标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助管”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固定岗位满工作量资助标准为300元/生.月,每年按10个月资助,临时岗位资助标准为10元/生.时。(助管岗位名额由研究生学院统筹确定。)
第十四条 本方案自2021级硕士研究生开始实施。具体由研究生学院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