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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及过失追究制度

2013年03月21日 17:39  点击:[]

为加强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杜绝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隐患,根据教育部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及辽宁省招考办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岗位责任

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包括: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命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专业有关命题人员;研究生部负责及参与招生工作的人员。各级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包括:工作任务、工作权限、工作标准、工作责任,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各级工作人员具体岗位责任如下:

1、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岗位责任:在国家法律、教育部文件和辽宁省招考办有关规定的范围内,全面指导研究生招生工作,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招生政策和录取原则,监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各个环节是否合法合规,决定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是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最高指导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法人直接承担,是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研究生部岗位责任: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把握招生原则,为研究生招生工作协调各学科、专业的工作关系,聘任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与学校有关部门协调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保密室和工作设备。并根据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订的本校的招生政策,具体落实招生的各项工作。按照教育部制订的招生进程表,及时完成上报招生计划、编制招生简章、招生宣传与咨询、组织报名、制作并发放准考证、组织命题、印题、装订、编制并机要寄送准考情况表、组织考试、试题回收、机要保管、评阅试卷、登录成绩、公布成绩、组织复试、寄发录取通知书、接收档案等招生工作。研究生部主任是研究生部招生工作负责人,研究生部招生工作人员在部主任领导下,负责以上各个环节工作的落实。

3、有关命题人员岗位责任: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要求命制试题,签订工作承诺书,保守国家机密。评阅自命题试卷。

二、过失责任追究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招生工作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1、其行为给招生管理造成损害后果不大、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2、其行为给招生管理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3、其行为给招生管理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过错。对过错责任人,除单独或合并给予诫勉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还应根据其过错程度依据大连大学有关教职工纪律惩戒办法给予处分。

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加重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1、1年内出现2次以上应予追究的特别严重行政过错的; 2、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

过错责任人及时发现、主动纠正过错,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研究生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 1、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招生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2、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招生工作人员处置失当的;3、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过错情形发生的。

实施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当事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如果命题教师或招生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按照法律依法惩处。

三、其它

本制度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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