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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2013年03月21日 17:19  点击:[]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研究生招考工作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我校研究生招考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和辽宁省招考办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及原则

1、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招考工作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研究生试题的命制、印刷、封装、移交、收发、保管等环节发生意想不到的紧急情况,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研究生招考工作安全的事件。

2、大连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由组长担任。

3、研究生部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补救工作。所有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具体工作。

4、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怠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适当、加强合作和依法管理的原则。

5、研究生部具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该包含研究生招考工作的各个环节,应急措施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程序和研究生招考的规定,并具可操作性。

二、报告制度

1、研究生部建立与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辽宁省招考办、教育部学生司衔接的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2、研究生部应对招生工作各环接的安全进行监测与预警,注意各种信息的收集与分析,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上报。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报告:

(1)发生或可能发生试题泄密;

(2)发生或发现将自命题试题邮错考点;

(3)发生试卷或自命题试题丢失;

(4)发生或可能发生寄错自命题试题。

任何个人不得瞒报、缓报或谎报突发事件。

4、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应说明事件发生考点、时间、类型、涉及或可能涉及的考生人数、影响范围、当地考点联系人员和方式;

阶段报告应说明事件发展变化趋势、处理情况等,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

总结报告应说明事件发生的过程、原因、存在问题及防范建议等。

5、初次报告,应在发现突发事件或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10分钟内报告;阶段性报告,应在事件处理过程中随时报告;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处理完毕之日起5日内报告。

6、报告程序:

初次报告,由发现突发事件的有关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向研究生部负责人报告;研究生部负责人向本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本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向辽宁省招考办报告。

阶段性报告,由研究生部负责人按照初次报告的程序报告。

总结报告,由研究生部向本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本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向辽宁省招考办报告。

7、 研究生考试期间设立突发事件报告电话,保证考试时段有专人值守;所有研究生招生工作负责人及联系人的移动电话要24小时开机,不得人机分离,直到考试结束,以保证在突发事件情况下的联络畅通。

8、研究生部发现或接到考点报告的突发事件后,应即刻组织力量对发现事项或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将其调查、核实和控制等情况,根据突发事件发展变化的阶段,及时上报。

三、 应急处理

1、 突发事件发生后,研究生部应立即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根据事件发生可能的影响程度,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2、 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招生工作人员应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范围,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服从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3、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要在第一时间与辽宁省招考办、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取得联系,协商处理办法。

4、 发生突发事件时,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迅速调查、评估事件对单位和考生个人造成的影响,提出补救措施,报辽宁省招考办、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批准后实施。

5、 突发事件发生后,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和责任,并对事件损失进行评估,形成调查报告。

四、其它

本制度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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