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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2016年03月21日 17:49  点击:[]

一、总 则

1.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日常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提高教学质量,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确保稳定的教学秩序,促进良好教风的形成,减少和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根据学校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教学事故分为三类:指导类、教学类、管理类。

3.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以下两个级别:

(1) 严重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的情节和后果比较严重。

(2) 一般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的情节和后果不良。

4.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研究生任课教师、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研究生教学管理人员。

二、教学事故的等级认定

一、指导类

1.指导教师不按要求为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下达科研任务并及时总结,影响研究生培养质量,计一次一级教学事故;因研究生原因不能按时完成上述培养环节的,指导教师应及时提出终止培养申请。

2.研究生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开题,计指导教师一次二级教学事故;因研究生原因不能按时开题,指导教师应及时提出终止培养申请。

3.研究生导师无故不接受论文校内评审,不参加论文答辩,计一次二级教学事故。

4.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查重率 > 50%,计研究生指导教师一次二级教学事故。

5.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校内组织的评审中出现一次不合格(< 60分),计研究生指导教师一次二级教学事故;累计两次不合格(< 60分),计研究生指导教师一次一级教学事故。

6.所指导学生因为论文外审不合格未能按时毕业一人次,计指导教师一次二级教学事故;所指导学生因为论文外审不合格未能按时毕业累计两人次,计指导教师一次一级教学事故。

7.校内专家所评审的学位论文有一篇论文外审不合格,予以通报批评;同一校内专家所评审的学位论文累计有两篇论文外审不合格,计一次二级教学事故;同一校内专家所评审的学位论文累计有三篇以上(含三篇)论文外审不合格,计一次一级教学事故。

8.省抽查硕士学位论文评审有一个不合格,计指导教师一次二级教学事故,校内评审专家予以通报批评;省抽查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结论为“存在问题”,计指导教师一次一级教学事故,计校内评审专家一次二级教学事故。

二、教学类

1.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党中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或散布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计一次一级教学事故。

2.任课教师无特殊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计一次二级教学事故。

3.未履行正常调代课手续,任课教师擅自调课、变更上课地点或委托他人代课;或虽正常履行调(停)课手续,但事后不补课或不补足学时。计一次二级教学事故。

4.课时量不饱满,随意减少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数。减少学时数达15%以上(含15%),计一次二级教学事故。减少学时数达30%以上(含30%),计一次一级教学事故。

5.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内送交考题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计一次一级教学事故。

6.监考教师迟到10分钟以上(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监考期间擅自离开考场;监考教师在考场内闲谈、吸烟、看书、接打手机或办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监考教师未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发现作弊现象未及时制止。计一次二级教学事故。

7.监考教师无故旷监考,计一次一级教学事故。

8.考试后教师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成绩及报送成绩单,任课教师出现成绩漏报,登错成绩等,给予警告;累计两次错误计一次二级教学事故。

三、管理类

1.在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露试题,计相关责任人员一次一级教学事故。

2.管理部门丢失学生档案或为学生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计相关责任人一次一级教学事故。

3.考试结束时收回的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符,计相关责任人员一次二级教学事故。

4.学位申请材料中出现严重违反文件规定的情况,如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没达到规定人数即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私自更改答辩委员会决定。计相关责任人一次一级教学事故。

5.学院未按规定时间上交学位材料,造成严重后果,计相关责任人一次一级教学事故。

三、补充说明

上述条款未列入的情节但属教学事故的,参加相应等级、类别进行认定。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1.发生(现)教学事故的部门在收到由研究生学院下发的《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通知单》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将《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通知单》上交研究生学院,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做好登记。

2.研究生学院根据所发生事实进行认定,提交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报校长办公会批准。由校长办公会核发《教学事故处理决定》。

3.若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研究生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学院提出书面申诉申请,研究生学院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

五、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二级教学事故责任人予以校内通报批评。如事故责任人是研究生导师则停招一年研究生。

2.一级教学事故责任人予以校内通报批评,并取消其研究生任课教师资格和研究生导师资格。自取消导师资格之日起,三年后方可重新申报硕士研究生导师。

3.累计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二级教学事故,视同一次一级教学事故。

4.对于屡次发生教学事故的学院或部门,予以校内通报批评。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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